材料与环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材料学院党政班子运行机制,规范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材料与环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办公室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会主席。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干部或有关党员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但会议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列席人员意见。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总支的工作事项由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学院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学院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位到会。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不得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等。
2、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学术交流、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推荐、考核;学院人员调动、聘任以及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人员岗位设置、聘任、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制定学院的维稳工作方案,排查影响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
9、研究学生重大活动、资助、评优评奖、处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重大事项;
11、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12、其他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每次党政联席会应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归档。
第十一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材料与环保学院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