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课程标准规定的项目和要求。凡具备条件的实验各实验室必须全部开出。
2.所有实验课都必须有实验指导书和实验报告,实验指导书由任课教师或实验人员编写。
3.任课教师在编写学期授课计划时,应编写出相应的实验计划。学院(部)在审核学期授课计划时,应将实验内容摘编汇总,形成学院(部)学期实验计划表。实验教学课表的内容应包括:实验班级、实验名称、实验开出周次。
4.实验室主任应在每学期授课计划编好后的一周内,编制出学院学期实践教学课表。并分送任课教师、教研室、学院(部)、教务处。
5.一经排定的实践教学课表,必须按计划开出,不应轻易改变。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按调课规定手续办理,若无故不开的,应扣除实验人员当月相应课时津贴,室主任责成其限期补课(不计工作量)。
6.每次实验课,各实验室应在实验课前一周向任课教师、有关学生、班级下达“实验通知书”。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内容;实验课时数;实验周次;实验指导教师姓名。如逾期下达的,应扣除实验室负责人当月相应课时津贴的20%。
7.实验人员要根据“实验教学课表”,提前做好实验准备。预做实验,以确保实验课顺利进行。如因准备不足而使实验不能按规定开出的,应扣除有关实验人员的当月相应课时津贴。同时,室主任还应责成其限期补课(如因突然停电等特殊原因除外)。
8.每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必须认真向学生讲清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实验步骤和注意事项等。并指导学生操作,任课教师必须到实验室辅导。
9.实验主讲人员在讲课前,必须认真编写实验课教案、讲稿。如发现无教案、讲稿上课的,按理论教学有关规定处理。
10.实验指导教师应在上课前十分钟开门进实验室进行准备。若上课铃响后,仍然未开门进实验室的,按迟到论处,扣除相应课时津贴的20%,若迟到超过十分钟的,按旷工一节课处理。
11.实验指导教师(含辅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岗,若随意离岗,一经发现,按旷课论处。
12.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记录成绩(成绩按优、良、中、差记分:优95分,良-80分,中-60分,差-40分)。若发现实验报告未及时批改,应扣除实验指导教师当月相应课时津贴的三分之一。
13.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日志”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以此作为统计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及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的依据。
14.每次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对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场所等进行清理,始终保持实验场所的整洁。
15.实验技术人员对其所负责的实验室,必须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由使用人员自己排除。对于大型精密设备维护,其修理费用较高的,应由使用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部)负责人审查方可维修。仪器、设备维修后,应及时填写维修记录。
16.每学期,学院(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技术人员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期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17.任课教师、实验人员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的需要,积极开发新的实验项目。新的开发性实验项目应由任课教师或实验人员书面提出申请,由学院(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存档。对于积极开发新的实验项目的教师,学院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