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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工作规范
2013-08-05 14:49  

实习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是学生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之后到实际的生产中进行继续学习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是高等专科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教学环节,具有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双重性质。

通过实习,可以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思想品德、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并使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及独立工作的能力。

为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实习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和半集中实习三种,采用校外分散式实习的学生,在遵照执行本规范的同时,还需遵照执行《成都纺专材料学院校外分散式实习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实习大纲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其它各类教学实习。

第二条 对各类实习必须分别制定实习大纲,其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实习的内容和进行方式,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报告的要求,作业和思考题,实习考核等。

第三条 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针对现场的具体情况,对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应有配套的实习指导书。实习指导书要根据教学要求和现场生产、技术及管理等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

第四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的编写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类实习必须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没有实习大纲不能进行实习。

第六条 每次实习开始前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和实习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在实习前送教务处教务管理科;一份同实习大纲和本次实习学生名单一起交给现场;一份留学院办公室备案;一份教师自用。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到实习点具体落实大纲的实施计划,尤其是跟班劳动等计划,同时制定实习的安全措施和要求。

第二章 实习计划

第八条 实习计划的制定

1.各专业的实习计划由各专业教研室讨论制定。上报学院办公室汇总,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教务管理科,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并作出全面的部置安排。

2.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专业年级、人数、实习类型、地点、时间(周数)、指导教师、实习的特殊要求(跟班劳动天数等)。

3.实习计划中,实习点的选择应按照专业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要求、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一般在填报实习点时,可以同时填写两个点,第二个点是后备实习点。

第九条 实习计划落实与执行

1.实习介绍信由学院办公室办理,并予以登记,以便查询、公布。

2.各专业教研室应按照所定实习计划、实习的性质和要求提前一个月派专人联学院落实实习地点,并同实习接受单位安排有关事宜。

3.各专业教研室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学生实习计划,不得擅自更改实习时间、地点、人数和实习内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动实习计划者,应提前两周到教务处教务管理科填写实习计划变动申请表,经教研室、学院、教务处三方审查同意后酌情改变。

第三章 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派由各专业教研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未取得中级职称的教师一般不能单独指导毕业实习。

第十二条 每类型实习都要有一支年龄、职称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和比较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到现场备课,结合实习性质 选择一些合适的生产任务或课题,以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四条 指导实习的教师,应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厂、矿企业、科研单位的生产、经营、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各类工种的任务及要求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引导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学习生产技术管理、工程设计、产品设计的经验和方法,学会主要工艺流程的一般操作技能,熟悉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学会如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针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技术问题,运用专业的理论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培养学生能力(包括实践动手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自我生活能力等)为重点。指导教师应自始至终参加学生实习的全过程,遇有特殊情况须向学院主任请假,安排好下阶段工作后才能离开实习点。专业教研室应派其他教师及时接替其工作。

第十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的业务学习,在实习中应经常检查学生学习日记、资料收集及实习报告完成等情况,及时向学院反映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实习质量。同时要保证学生实习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认真地对学生实习进行考核和成绩评定。应结合口试、笔试、实习报告和实际操作等进行考核;实习结束后一周内必须将实习成绩送交学院办。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以身作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的两周内,指导教师应按实习总结报告的形式及时向教研室和学院汇报实习情况。学院应据实际情况加以总结。

第二十条 对成绩突出的实习指导教师,学院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学生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首先必须认真学习《学生实习守则》,并签署《实习承诺书》和《实习安全责任书》,并在实习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企业实习之前,必须购买《学生外出实习工伤保险》,如实习厂方不负责承担保险费用,则保险费用由实习学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学生到企业实习,首先要请现场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在认识实习之前,须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在指导教师和厂矿企业等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自觉遵守现场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保密规定,虚心向现场工人师傅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并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除完成实习任务外,利用节假日或其它空闲时间,为现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与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形成良好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实习的期限从学生与就业厂方签定就业协议以后,根据厂方要求学生到工厂实际工作岗位顶岗实习之日起到学生毕业离校之日止结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不享受实习企业的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也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任何工资待遇,学校在联系实习的时候会与实习接受企业协商给予实习学生一定的实习生活补贴,

第五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内容并提交实习报告后方能参加实习成绩的评定。实习成绩的评定要结合学生平常实习的态度、独立工作能力、报告完成的质量及实习中进行的必要考核(口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成绩,参照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参考标准(见《材料学院字2002(02)号文件》),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二十六条 凡未参加实习或缺实习在1/3及其以上者,必须按本次实习大纲要求重新补实习。实习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论处。补实习或重新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专业年级实习的具体组织领导工作由所属教研室主任负责,教学指导由有关教研室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习前各专业教研室要指派实习领队教师(可由实习指导教师兼任),制定实习队公约,做好组织动员,检查实习的准备情况。

第二十九条实习领队教师做好实习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实习期间发生的违纪事故等应及时会同现场有关领导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学院领导及时汇报。学院领导每学期应有一定的时间到现场抽查学生实习,指导实习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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