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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制度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3-08-05 14:23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要任务,也是学生德、智、体等全面素质形成和提高的关键环节。听课制度是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使我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和教师深入了解课堂教学的动态,加强教学交流和业务学习,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我学院课堂教学的整体水平,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 听课人员

学院领导、督导组全体成员、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及辅导员均应在每学期内完成规定听课任务。

二、 听课时数

1.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学时,分管教学主任不少于12学时。督导组成员原则上应对我学院每位任课教师完成听课一次。

2.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本教研室每个教师1学时,35岁以上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35岁以下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其中听老教师的课20学时);实施助教制的教师按教师助教制实施办法执行。

3.辅导员每学期听所任班级每个必修课的任课教师1学时,选择性听取选修课。

4.实验教师和兼课教师听课学时数减半。

三、 听课方式

1、听课时间和被听课程由听课人随机决定,事先不通知被听课教师。除学院领导和督导组成员外,听课人一般以自己的职责范围或专业范围为主。

2、听课须听满1学时,遵守课堂管理规定,每节课中途不得随意进出教室。

3、学院领导及督导组成员可选听全学院任一教师的课程。

四、听课内容

1.听课人在听课过程中,重点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填写《教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2.听课人除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外,还须了解、搜集并记录有关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风、学风以及师生对本课程教学乃至其他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课反馈

1、听课结束后,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与任课教师进行交流、沟通。

2、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须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听课中,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但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也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教学督导组反映直至学院(部),由学院责成教学督导组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转发相关教研室。

六、 听课管理

1、学院领导和学院督导组负责检查教研室主任、辅导员、教师(含兼课教师)和秘书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每学期结束时由学院教学督导组负责收集、存档,并统计听课情况报送教学管理处。

2、听课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教学督导与教学交流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保障措施

1、学院督导组代表学院(部)开展相关教学督导活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不定期专项听课活动。听课中如发现问题突出,督导组可以要求教师整改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检查3次以上问题依旧,督导组有权向学院领导建议取消该教师的任课资格,学院主管教学副主任有权根据实际决定是否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2、听课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非教学工作量和职称评定的考核内容。

3、学院督导组每学期期中、期末对全学院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八、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督导组负责解释。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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