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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规定管理办法
2013-08-05 1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学院教学质量的提高和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现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特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学院在编教师和承担课程教学的兼职教师以及外聘教师。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

(一)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二)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

(三)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四)开设新课程序的规定。

第二章 日常教学工作的规定

第四条 各课程任课教师原则上选用被推荐的国家级或省、市级优秀教材。

第五条 每位教师在新学期正式上课前,应确认本学期授课任务,到学院领取教师日志、课程教学进度表,并核实授课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教师在开学2周内,应将本学期所授课程的教学进度计划填写完毕,由学院审核后,统一上交教务处。

第七条 教师上课不得迟到、缺席,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教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调课,应办理学校规定的调课手续。(包括: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单并和教务处预先协调,去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通知学生。)教师如临时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应提前通知学院、教务处,事后办理补调手续。

第八条 教师上课前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学生的出勤情况应记录在教师记分册中(为了防止丢失,不能另外附纸),学生的出勤率可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学生出勤情况在其成绩评定中应占一定比例,但必须将其规则、标准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第九条 教师所授课程须有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教师每学期至少安排2-3次阶段测验,并将结果记入平时成绩。教师在上期末复习课时,主要是答疑,不能透露与试题有关的内容。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尽可能使用各种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十条 教师在实施所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贯彻课堂传授知识和培养智能相结合的原则,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着重培养学生独立获得知识的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 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实验教学的课程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教案,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任实验课的教师应进行巡回检查并指导,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操作。学生完成实验后,教师应对学生实验结果进行检查,对实验不合格的学生,教师可安排其重做。

第十三条 任实验课的教师必须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实验成绩应按10%-30%的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要有独立的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任实验课的老师应将学生的实验报告交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专科学生校外实习、实习实训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由专业教师担任。

第十六条 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过程中必须尽职。在学生选择论文题之前,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选题指导;在学生初步确定论文选题后,教师应指导学生如何收集资料和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在学生初步形成论文写作大纲时,教师应在论文布局,观点的论证,行文的规范等方面进行指导;在学生形成论文的初稿后,教师还应在论证的精炼,结构的紧凑和文字的通顺等写作技巧等方面给予指导。当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教师应审阅并写出评语,作出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的工作量计算:

(1)指导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工作量为:0.4课时/人均学生;

(2)指导列入教学计划的暑期社会调查的工作量:0.2课时/人均学生;

(3)指导实训工作量为:1课时/人均学生·周;

(4)指导课程设计工作量为:1课时/人均学生·周(含答辩);

(5)指导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工作量为:5课时/人均学生(含答辩);

第十八条 专任教师承担的实习实训、专业实习报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指导等工作量,均不能抵冲教学基本工作量。

第四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规定

第十九条 教师所授的每一门课程都应有平时成绩及其书面记录。学生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占10%;平时考查成绩占10%;出勤占1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基础课及两个教师以上同时开设的课程采取闭卷形式,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考核形式由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及实际动手操作等不同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教学大纲命题。凡采取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必须同时出具A、B两卷(含参考答案),由教务处抽取其中一份进行考试。A、B两张试卷中,相同类型试题的覆盖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试题不允许重复。

第二十二条 教师制作试卷底稿时要用A4纸进行排版,所有试卷底稿都必须由打印机打印。试卷上要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期末考试试卷”的卷头(期末考试前,学院负责将需老师填写的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表格发给教师)。试卷中的问答题、概念题、计算题之间应留有答题的空间。

第二十三条 教师出完考卷后,经课程专业所属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由学院汇总上交教务处统一印刷。教研室主任应仔细检查试卷内容、形式以及题量(不低于60分钟,不超过120分钟)以及是否同时出好A、B卷。为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考卷印完后必须妥善保存在办公室保险柜。

第二十四条 每一门课程的监考人员应按教务员排定的监考表准时到位。监考人员须在考前15分钟带好考卷进入考场,否则按教学事故论处。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包括向学生宣读监考指令、查处作弊现象、填写“考场情况表”等。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坐下、看书、视线长时间离开监考对象以及中途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立即填写“考场情况表”交教务处备查。为保障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巡考人员应认真巡查学院各个考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完毕后,每一位任课教师应认真完成阅卷、学生总成绩的评定和学生总评成绩的登录工作。教师在登录学生总评成绩时,应按百分制在课程成绩单上记载。并将成绩打印,用黑墨水笔签名,不得涂改。如需对登记成绩进行修改,教师须在修改成绩旁签名。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阅卷时须将每一类大题目的得分记入卷头的小格内,最后将小格内的分数相加得出总分。每个教学班学生总成绩的“优、良”率不得超过60%,其中的“优”不得超出20%。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3天内(最后一门课程,要求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三天上午),将试卷按学号顺序排列,连同填写完毕的“阅卷记录、学生考试成绩表、考试质量分析表和教师记分册”一并交给学院,同时教师完成电子版成绩申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学生遇到对考试成绩有疑问时,本着对学生负责的精神,教师有义务为学生复核。如发现错误应及时修正。

第五章 开设新课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教师(指刚进入教学岗位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进入我学院任教职,必须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新教师任课资格》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教学资格认定,满足要求的,完成开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第三十条 教师讲授本人从未开设的课程前,须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递交有关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材、教案以及教学参考资料,经学院组织试讲、论证,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课。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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