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毕业论文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在毕业论文工作中,应当树立现代教育质量观念和教育创新理念,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应当强调理论与实践、理论与社会发展相结合,按照我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论文工作教学目标的要求,提高学生对学科知识与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专业思维能力的培养,同时,积极推进毕业论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2条 学院各教研室和学科组均应重视和加强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考核和总结。应当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合理配备指导教师,对选题进行论证;督促教师对学生的考查与指导,把握论文写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毕业论文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组织编写毕业论文任务书、指导书和参考资料;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工作的有关资料等。
第3条 撰写毕业论文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立论和观点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对学术的探讨符合科学性和逻辑性;
3.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分析并解决问题,使理论认识深化、知识领域扩展、专业技能延伸;
4.依据课题任务进行资料调研、收集、加工与整理;
5.要有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必须树立正确的研究观,不得弄虚作假;
6.每份毕业论文查阅的文献须在8篇以上,撰写的字数由各教研室参照学校教务处规定根据专业自身情况制定。
第4条:毕业论文工作的主要程序
1.各教研室确定论文参考题目。
2.公布题目,学生报名选题,各教研室开始准备工作。
3.下达毕业论文任务书,公布毕业论文要求及评分标准等有关规定。
4.进行毕业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
5.学生每人作开题报告或开题综述,各教研室检查开题情况。
6. 各教研室按要求组织毕业论文工作中期检查。
7.组织相关教师评阅毕业论文。
8.学生将毕业论文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由各指导教师批阅和评分,各教研室签署意见。
9.各教研室组织答辩小组,对每位学生的论文进行答辩,并作出答辩意见。
10.各教研室依据规定将毕业论文材料归档,并推荐优秀毕业论文。
11.学院总结毕业论文工作,书面报告教务处(含主要工作概况、工作经验;毕业论文完成情况;成果,成绩评定;优秀的和最差的学生典型情况;指导教师工作突出的和不足的情况;改革措施和效果等)。
第5条 选题是关学院毕业论文工作质量、保证教学基本要求能否落实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选题应有如下基本要求:
1.要符合高等职业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选题应能够使学生达到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获得比较全面的训练的要求,少数学生可对某些专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
3.提倡选择紧密结合实践,实际应用性强的课题。
4.选题的份量和难度要适当,在保证达到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既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任务,又能使少数学习优秀的学生得到更好的培养和锻炼;
5.每名学生应独立选做一题,并独立完成撰写任务,使每名学生都受到较全面的训练。
6.选题题目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6条 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务、教学科研水平较高;指导实践性选题的老师一般应当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工作认真负责;也可以聘请理论水平高、实际经验丰富、热心教育工作的有关单位、部门的专家参加毕业论文指导工作。首次独立承担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做好预研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并可委托富有经验的其他教师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7条 毕业论文任务书是学生和教师共同从事毕业论文工作的依据,由指导教师和学生共同制订,学院院长审定,于毕业论文开始前一周发给学生。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论文课题的性质、任务、要求等,编写内容详实,要求具体、明确,能起到指导作用的毕业论文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毕业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内容与要求、进程与安排等内容。其中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包括应完成的文献检索或翻译外文资料、研究的总体思路要求等。
第8条 毕业论文指导应采取启发引导和介绍参考资料等方式对学生做实质性的指导,不能包办代替或放任自流。指导时间为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对每名学生指导不少于1学时。指导教师应随时掌握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注意考察学生基础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为毕业论文结束时评定成绩的参考依据。
第9条 在毕业论文评阅与成绩评定过程中,各教研室应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参考毕业论文评分标准和论文答辩情况,按百分制初步确定学生的成绩;每个教学班成绩“优、良”学生的比例控制在60%,“优”最多不超过20%。
第10条 毕业论文答辩由各答辩小组组织,解决答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评定学生毕业答辩的成绩并写出评语,完成毕业答辩工作的总结报告。答辩前,各教研室根据学生选题的方向成立答辩小组,成员应由讲师以上职务、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一般3~5人。
第11条 答辩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答辩,答辩对象为每位学生的毕业论文,以检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和评阅,指导学生熟悉答辩过程中应知应会的内容,并至少将一份学生的毕业论文交答辩小组成员审阅,在答辩前1~2天内返还学生,让学生认真准备,写出答辩提纲。毕业论文答辩结束时,答辩小组应当给每个学生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者,不得毕业。对确认为抄袭和弄虚作假者,按作弊论处,并按学籍管理规定上报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12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院务会。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