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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室工作条例(草案)
2013-08-05 13:45  

第一章    

第一条      教研室是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学科或若干门性质相近的课程群而建立起来的、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

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在学院领导下组织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师资培养等工作。积极完成校、学院下达的教学和其他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是教研室的职责。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设置由各学院根据第一条设置原则经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学校批准后确定。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在学院院长领导下主持教研室的工作。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由学科(或专业)带头人、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承担。

第四条      根据教学需要,教研室内可设若干专业教学小组,由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负责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教学组织安排和专业课程大纲审核等工作,专业教学小组也可跨教研室进行课程改革建设。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由学院院长提名、学校审批。教研室主任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业心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2、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办事公正;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教研室的全部教学、科研及推广和师资培训工作并担负一门或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

2、负责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组织制定(修订)课程标准,审核或组织编写教材及课程考核命题等;

3、组织教学研究与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工作,审核本教研室教师授课计划,审阅讲稿、检查实验、实习,并经常听课,组织本教研室教学活动。

4、掌握青年教师的岗位履职情况,遵照开课程序,检查教学文件是否齐全等;

5、会同实验室主任制订实验室建设、购置仪器设备计划,掌握教学经费的使用;

6、组织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协同本室人员搞好重大课题攻关;

7、关心本室成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协同学院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做好教师的工作考核、提职、晋升工作;

8、组织本室人员完成校、学院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应参加教师的工作考核,并有权对教研室成员的考核奖惩和教学经费的分配使用提出建议。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享受学校职务津贴。

第四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教师工作制度。每学期初,教研室应根据学校和学院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及教学改革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学期末,教研室应对一学期的工作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

第十条 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教研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问题以及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做好教研室活动记录。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要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也要组织教师集体听课和相互听课,进行观摩教学,要经常化、制度化地坚持下去,并做好听课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检查制度。教研室对所组织的各主要教学环节,除平时抽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日历、讲稿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本、实验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学生反映,作出每一教学环节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提出改进措施,按教学要求,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学档案制度。重视收集、积累和整理教学文件、课程建设档案和反映教学日常运行的其他条件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及时交学院、教务处并向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教学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研室主任直接领导下承担本教研室的教学任务。教研室应无条件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小组的检查和督导。

第十五条  教研室组织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教研室各专业经批准的教学计划,拟定、审查和实施经批准的课程标准,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实验实习指导书和教学参考书等。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任务,教研室主任按教师资格、教师岗位职责等推荐必修课程的主讲教师,推荐学分制的指导教师,并由受聘教师所在学院的学院院长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本教研室所开课程的课堂讲授、辅导、实验、习题课、讨论、作业批改、考试和答疑等教学环节,并在学院统一安排下,负责指导学生的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训练、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教研室在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任课教师每结束一门课或在课程进行中,教研室应对授课情况进行听课检查、问卷调查或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在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依据课程标准,按命题要求由承担同门课程的教师集体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批。公共基础课、各专业骨干课程,校级以上精品专业的主干课程,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和有条件的课程,应逐步规范考教分离,应建立试题(卷)库,课程试题要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按要求由教研室主任审查和学院院长审批。阅卷要采取集体流水作业,准确登分,及时填报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条      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进行教材分析,相互听课。交流教学经验,研讨实施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开展调查研究与教学实验,学习教育理论,进行专题性教学改革等。每学年应有教学法研究项目和教学改革计划。应经常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撰写教学研究论文,探讨教学改革理论,总结教学改革成果。

第六章    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研室要围绕教学工作,结合学科特点,配合学科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教研室的集体作用,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气氛,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教师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发挥教师的专长和学科的优势,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要抓好教研室内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培养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四条 教研室要根据学校和学院师资建设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学科发展和开设课程的特点,师资基本结构状况等,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做到定方向、定任务、定要求、定措施,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是发挥教研室内的传、帮、带作用,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每位青年教师应由一位教学经验丰富的中老年教师加以指导。

第二十六条 教研室要负责培养和管理好学校和学院接收的外单位进修生。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内容与要求,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和考核教研室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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