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建活动经费包括纳入学校预算的党建活动经费和党费中安排党建活动的费用。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学校党建活动经费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经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三条 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编制年度预算。
第四条 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后报备。
第五条 党建活动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实施细则》(纺织高专【2016】125号)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实施细则》(纺织高专【2016】125号)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按照四川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七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八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上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按学校经费审批和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各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